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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院為天主教聖十字架修女會附設之養護機構,乃遵從本修會「時時認清時代的需求,以永不疲倦的 |
基督之愛,為需要的人服務」之創會精神,並發揚「老吾老以及人之老,幼吾幼以及人之幼」之傳統固有 |
美德,為缺乏照顧支持系統之老人提供棲身之所,維護其生命尊嚴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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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公費養護 |
設籍中華民國國民,年滿六十五歲,政府列冊低收入戶,生活自理能力缺損但無技術性護理服務需求, |
無扶養義務之親屬,或扶養義務之親屬無扶養能力者。 |
二、自費養護 |
設籍中華民國國民,年滿六十五歲,生活自理能力缺損但無技術性護理服務需求,無扶養義務之親屬, |
或扶養義務之親屬無扶養能力者。 |
三、其他 |
情況特殊或遭遇重大災變,為政府轉介委託收容,或經本院評估應予協助收容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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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生活服務 |
如餵食、翻身、盥洗、更換尿布、更換衣物、床被單洗滌、居住環境整理、聯繫親友等日常生活事項、 |
陪同就醫或其他福利服務。 |
二、醫療保健 |
提供簡易肌肉運動、肌肉力量訓練、日常生活動作訓練、測量血壓、脈膊及體溫、給藥服務、壓瘡護理。 |
三、休閒服務 |
提供文康活動、心靈服務、其他有益老人身心健康之活動。 |
四、諮詢服務 |
社工輔導及諮詢、醫療保健之指導及問答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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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宿費 |
膳食費 |
服務費 |
維護費 |
合 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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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/日 |
150/日 |
400/日 |
50/日 |
700/日 |
不包含下列應自行負擔費用: |
一、個人被服、日常用品、營養品、紙尿片、紙尿褲、醫材等消耗品。
二、就醫或住院期間所需醫療費用、僱請看謢人員之費用、接送往返醫院費用。
三、其他因乙方個人原因所生之費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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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公費養護者由戶籍地之鄉、鎮、市公所循行政體系申請。 |
二、自費養護者由本院將依申請表件做初步書面審核,並派行政組社工員及照護組護理人員實施實地 |
訪視作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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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符合收容案件及函知轉介機關及申請人於二週內來本院報到。不符合收容案件亦函覆不符收容 |
原因,或轉介其他適當機構。 |
四、其他情況特殊或遭遇重大災變,情勢迫切,本院得予與收容,再補辦相關手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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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。 |
二、最近三個月內公立或財團法人醫院體格檢查表(檢查項目請諮詢本院社工員)。 |
三、公立或財團法人醫院診斷證明書。 |
四、經濟狀況證明相關文件。 |
五、身心障礙者檢具身心障礙手冊。(非身心障礙者免繳) |
六、低收入戶檢具低收入戶證明書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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